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你需要知道的

发布作者:广州食协     发布时间:2020-08-23     阅读次数:3317     【 字体:
分享到: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你需要了解以下情况: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公众号、团购等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网络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不含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办法》对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2.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办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通信部门出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广州食品行业协会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