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评估
发布作者:广州食协
发布时间:2019-01-07
阅读次数: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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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已实行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申报时间:
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每月5日前受理的评估委托,当月25日前公告评估结果。
组织单位: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链接:http://www.gdsia.org.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ia/bszn/201802/17643.html
详情请咨询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