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粤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广东,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一)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二)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优惠政策:
1.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2.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3.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4.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申报时间:
每年一批,通常6/7月份
组织单位:
广东省科技厅
链接:
http://www.gdstc.gov.cn/HTML/zwgk/zcfg/bmgfwj/149688980553012254291614643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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